清控債券違約「債券違約要提前」
【大河財立方消息】6月28日,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違約及風險處置操作指引(2022年修訂版)》。
該指引適用于發行人與持有人根據發行文件約定流程或銀行間市場相關自律要求流程,針對違約及風險債券協商制定處置方案,或發行人依據司法裁定,向上海清算所申請變更債券核心登記要素和注銷登記等,具體包括:
(一)變更到期日、利率等核心登記要素;
(二)后續償付及注銷登記;
(三)撤銷回售行權申報;
(四)通過債券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置;
(五)上海清算所根據銀行間市場相關規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清算所為發行人提供違約及風險債券代理后續償付服務。發行人擬向該期債券持有人劃付付息兌付資金的,應按照銀行間市場相關要求進行披露,并提供相關付息兌付說明(需包含本金和利息金額等)。如無特別約定,上海清算所將以實際付息兌付日前1個工作日作為登記日,按照登記日日終持有人持有比例進行計算,并于實際付息兌付日完成代理償付工作。發行人應確保相應資金于實際付息兌付日前1個工作日15:00前劃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賬戶。
持有人應注意在發行人后續償付期間進行債券轉讓的風險,避免出現實際付息兌付日與債券轉讓結算日發生在同一日的情況。若發生前述情形導致代理付息兌付無法正常進行的,上海清算所將根據發行人和相關持有人后續協商結果辦理付息兌付和債券注銷。
值得注意的是,該指引已經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債券違約及風險處置操作指引(2022年修訂版)
第一條為健全銀行間債券市場違約及風險處置機制,完善違約債券登記托管、清算結算及付息兌付服務,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0〕144號)、《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券登記托管、清算結算業務規則》(清算所公告〔2014〕13號文發布)等相關規定,以及銀行間市場相關自律要求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違約”是指,發行人未能按約定足額償付債券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產等法定或約定原因,導致債券提前到期且發行人未能按期足額償付本息的情形。本指引所稱 “風險”,是指發行人按法定或約定要求按期足額償付債券本金或利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
第三條違約及風險處置各參與主體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清償、公開透明、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要求及上海清算所相關規定,確保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因相關處置方案內容及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第四條本指引適用于發行人與持有人根據發行文件約定流程或銀行間市場相關自律要求流程,針對違約及風險債券協商制定處置方案,或發行人依據司法裁定,向上海清算所申請變更債券核心登記要素和注銷登記等,具體包括:
(一)變更到期日、利率等核心登記要素;
(二)后續償付及注銷登記;
(三)撤銷回售行權申報;
(四)通過債券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置;
(五)上海清算所根據銀行間市場相關規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發行人與持有人協商同意變更債券到期日、利率等核心登記要素,或按照變更后的兌付價格通過上海清算所代理償付的,發行人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及風險處置申請表(變更債券登記要素)》(附1);
(二)根據采用的持有人會議、同意征集、發行文件或其他有效合同約定流程,提交符合相應制度或約定的、證明履行相關流程的材料;
(三)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上海清算所為發行人提供違約及風險債券代理后續償付服務。發行人擬向該期債券持有人劃付付息兌付資金的,應按照銀行間市場相關要求進行披露,并提供相關付息兌付說明(需包含本金和利息金額等)。如無特別約定,上海清算所將以實際付息兌付日前1個工作日作為登記日,按照登記日日終持有人持有比例進行計算,并于實際付息兌付日完成代理償付工作。發行人應確保相應資金于實際付息兌付日前1個工作日15:00前劃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賬戶。
持有人應注意在發行人后續償付期間進行債券轉讓的風險,避免出現實際付息兌付日與債券轉讓結算日發生在同一日的情況。若發生前述情形導致代理付息兌付無法正常進行的,上海清算所將根據發行人和相關持有人后續協商結果辦理付息兌付和債券注銷。
第七條發行人通過上海清算所向該期違約債券的所有持有人劃付付息兌付資金后導致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上海清算所將根據相關業務處理結果,辦理債券的部分或全部注銷登記。
第八條發行人與持有人協商以其他方式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持有人根據有關規定就所持債權在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決議機制下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發行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申請注銷全部或部分債券份額的,發行人與愿意注銷債券的持有人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及風險處置申請表(債券注銷)》(附2);
(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及風險處置申請表(持有人債券注銷確認)》(附3);
(三)根據持有人會議、發行文件或補充協議等有效合同約定,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達成的重組安排,或法院受理發行人破產的裁定辦理的,提交符合相應制度或約定的、證明履行對應流程的材料;
(四)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發行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裁定通過重整、和解或清算方案并執行完畢的,發行人可申請對其全部債券進行注銷,申請材料如下:
(一)《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及風險處置申請表(債券注銷)》(附2);
(二)法院出具的確認發行人重整、和解或清算方案執行完畢的裁定書;
(三)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持有人依照與發行人的約定行使回售權,發行人在行權日未能足額償付的,持有人可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關書面申請(附4)撤銷行權申報。
第十一條涉及發行人與持有人約定通過置換等方式處置債券的,按照上海清算所關于置換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涉及投資人參與到期違約債券轉讓結算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結算機構到期違約債券轉讓結算業務規則》(中債字〔2020〕107號)等規定執行。
對于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要求、發行文件約定或根據司法裁決執行的其他違約處置方式,上海清算所將根據法定或約定事由,按照本指引的處理原則,在獲得相關方授權后審慎處理。
第十二條違約及風險債券的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銀行間市場的相關信息披露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發行人被托管或接管的,如符合本指引規定情形,可由托管組、接管組或破產管理人按照上述條款要求申請辦理相關事項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上海清算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以上業務除特殊說明的外,上海清算所將于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和相關操作,并及時向申請人反饋結果;材料有缺失或其他問題的,上海清算所將及時反饋申請人。
第十五條本指引未盡事宜參照《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券登記托管、清算結算業務規則》(清算所公告〔2014〕13號)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指引由上海清算所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及風險處置操作指引(試行)》(清算所發〔2021〕30號)同時廢止。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